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出售者应以每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作为依据,判断能否适用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可能涉及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其“反向开票”的销售额。
举例说明:
情形一:
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3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C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2万元。
上述资源回收企业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且向自然人甲反向开具了普通发票。
该自然人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月销售额合计9万元,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A公司、B公司、C公司只需为自然人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情形二:
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3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向资源回收企业C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5万元。
上述资源回收企业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且向自然人甲反向开具了普通发票。
该自然人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月销售额合计12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但是,自然人甲销售废金属仍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
由于A公司、B公司、C公司均向自然人甲“反向开票”,因此需根据自身“反向开票”金额为自然人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A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3万元×1%=0.03万元,B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4万元×1%=0.04万元,C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5万元×1%=0.05万元,附加税费按现行规定代办申报并缴纳。
情形三:
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B公司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
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3万元,由A公司反向开具了普通发票。
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
由于B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经双方协商后由B公司反向开具了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然人甲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月销售额合计7万元,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条件。
由于自然人甲向B公司销售废金属的业务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应按B公司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B公司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其他业务仍可享受免税政策。
综上,A公司只需为自然人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B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4万元×1%=0.04万元,附加税费按现行规定代办申报并缴纳。
情形四:
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B公司均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
2024年5月,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A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8万元,由A公司反向开具了普通发票。
自然人甲向资源回收企业B公司销售废金属,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
由于B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经双方协商后由B公司反向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人甲2024年5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月销售额合计12万元,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标准,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由于A公司、B公司均向自然人甲“反向开票”,因此需根据自身“反向开票”金额为自然人甲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同时,自然人甲向B公司销售废金属的业务,选择放弃享受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应按B公司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上,A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8万元×1%=0.08万元,B公司需代办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4万元×3%=0.12万元,附加税费按现行规定代办申报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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