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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建设重要决策部署。
(二) 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三) 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 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 突出奖优扶强,采取措施激励相关企业提高回收处理能力,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激励家电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逐步提高处理产物梯次利用或再生使用比例,提升资源环境效益。
(七) 加强新旧政策衔接,支持行业平稳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4 年至2027 年。期满前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工作形势开展评估,并结合绩效等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地方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政策措施,编制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支持内容
第六条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满足申领专项资金标准和条件的企业回收处理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可以给予支持。有关标准和条件由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环境管理和循环经济发展需要,对专项资金支持的产品种类进行动态调整并另行发布。
2 0 2 3 年1 2 月3 1 日以前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号,《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税〔2021〕10 号)等规定尚未补贴的,经生态环境部核实核定后,可以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使用有关规则,安排专项资金分期据实予以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地方政府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八条 对2024年及以后年度开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专项资金釆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所涉行业指标具体如下: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上一年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地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投入、居民实际拥有家电数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权重分别为70%、15%、10%、5%,共计 100%。
其中,居民实际拥有家电数量是指居民平均每百户家电拥有量x本地区户数/100;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是指各省辖区内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数量与本地区许可核定处理能力的匹配情况,计算方式为各省辖区内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各省辖区内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X100%,如企业每类产品一年内出现多次产能调整的,该类产品产能取各次平均值,五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总产能为各类产能平均值相加,相关数据由生态环境部审核确认。
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量分配的金额,具体依电冰箱、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电视机、洗衣机3 : 3 : 2 : 1 : 1的比例确定。分配比例可以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形势和循环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对家电生产企业自建或控股企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采取以下方式计算处理量:在满足申领专项资金各项条件的前提下,对处理家电不足200万台的,每台均按照0 . 95 计; 对处理家电200 万台及以上的, 0 到220 万台的部分每台按照1计,220万台以上的部分每台按照1.05计。
第九条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对资金分配进行适当调整,对分值排名后五位的省扣减初次分配额度的5%,按比例奖励给排名前五位的省,体现结果导向。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提交专项资金申请。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相关要求,认真核实企业申领材料。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相关企业上一年度规范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制定各省当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并于每年3 月1 曰前, 将相关材料报送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各省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提交和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对各省上报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分配原则、方法,提出年度分省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及时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根据生态环境部提出的建议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并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 曰内下达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同时抄送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预算后, 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在30 日内将资金分配至企业, 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三条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辖区内各企业情况。加强曰常监督抽查,对不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要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核实扣减。企业多次出现未能规范回收处理或者弄虚作假情形的,视情扣减专项资金额度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实施和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督促和指导地方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时,将审核确定后的分区域绩效目标同步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分配及使用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和预算执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与绩效评价, 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或同一工作内容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发现违规分配使用资金、骗取专项资金等重大问题的,地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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