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系列解读文章之四: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离不开全社会共同参与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发展的历史仅有20余年时间,且主要在发达国家实施,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仅针对个别产品实施了不完全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因此,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分担形式仍在发展和演变过程中。不同国家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践形式也不完全相同,但都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废弃产品的回收处理责任一般在政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进行分担。随着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和环境制度的日益严格,处置废旧产品所获得废旧原材料和废旧零部件的再生利用产生的经济效益,越来越难以抵偿对废旧产品进行回收、存储、运输、处理和再生利用的成本,因此,需要有外部补偿,负责废旧产品回收、存储、运输、处理和再生利用的企业才能有效运营。在初始阶段,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环境意识都不高,各国都是由政府来承担对废旧产品处理的财务责任。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由于人均废旧产品产生量越来越大,政府难以承担高昂的财政补贴,发达国家逐步开始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由产品生产企业或消费者来承担废旧产品处理费用。
日本采取的是按产品的性质由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分别分担财务责任的模式。家用电器电子类产品,由消费者承担处理费用。即,消费者必须将自己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交付给政府或社会组织指定的处理机构,并按件支付处理费。例如,每台家用空调、电视机、电脑、洗衣机、电冰箱等,需支付约合人民币300~400元的处理费。而汽车等产品则由生产企业以押金方式支付一定费用。最终这些费用都用于废旧产品的处理。
德国等欧洲国家则主要采取生产企业担负责任的模式,由生产企业向政府或政府委托批准的行业组织按照其产品的销售数量支付处理基金,用于废旧产品回收、存储、运输、处理和再生利用。
消费者负责和生产企业负责看起来责任主体不同,但实际上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财务责任。因为生产企业直接负财务责任增加了产品的成本,产品销售价格会上升。但如果政府管理的足够精细,对生态设计水平高的产品征收较低的报废产品处理金,生产者直接负财务责任可以促进生产企业强化产品的生态设计。当然,如果生产企业通过生态设计使消费者少支付报废产品处理金,也可以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效果也是一样的。
从具体实施看,一般都是通过生产者委托“第三方”专业化废旧产品处理企业承担的。按照产品的物质流链条,一般消费者要负责废旧产品的分类,特别是包装物类的产品,如果没有消费者负责分类,生产者责任制度很难落到实处。其次是废旧产品的实物收集。销售商在废旧产品的实物收集方面具有优势,特别是在网络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产品销售商可以利用逆向物流,实现低成本高效益回收模式。
由于国情不同,各国的回收模式既有共同点,又有很大差别。共同点是,“第三方”专业化废旧产品处理企业在废旧产品实物回收、运输、仓储和处理及循环利用方面具有主导作用。差别是分类和回收模式不同。发达国家的家庭分类和销售商收集责任落实较好。我国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中,消费者的分类责任和销售商的收集责任都没有很好的落实,相反,我国存在与“第三方”专业化废旧产品处理企业紧密合作的独立的废旧产品回收与分类体系。但这个体系的组织化程度较低,个体户成分较高,整体效率较低。
我国刚刚出台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主要针对电器电子产品、汽车产品、铅酸蓄电池和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等几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定性规定,对消费者和产品销售商的责任分担未作具体规定。下一步将会出台一系列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会涉及销售商和消费者在废旧产品回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需要特别指出,我国仍处于社会环境保护意识初步觉醒的阶段,广大居民对于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的行动落后于认识,支付意愿很低。因此,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还处于刚刚起步时期,政府引导,产品生产企业为主,是这一阶段的基本特征。但未来需要居民承担越来越多的环境保护责任,需要提高环境保护支付的自觉性。这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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